桃源县检察院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前沿阵地,又是诉讼监督的前沿阵地,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中责任重大。近年来,桃源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机关及本院执法质量的要求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案件质量是审查逮捕的生命,审查逮捕所具有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公正、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必须通过提高案件质量来实现,审查逮捕贯彻“双重”方针和区别对待政策,也要通过案件质量来体现。
(一)认真学习,正确掌握逮捕条件。经常组织全科干警集中学习,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一是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基本构成犯罪,即要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二是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此外,还必须符合逮捕的可能处刑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为了保证这类案件的逮捕质量,在批捕时,要采取二条保障措施:一是给侦查机关发补充证据通知书,并跟踪掌握其补证情况;二是集体研究,逐级汇报,依靠集体,正确决定。
(二)强化责任,认真审查把关。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都高度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并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适用法律和捕或不捕意见负全部责任,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意见负责,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决定负责。承办人是确保审查逮捕质量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工作中,要求承办人必须认真审查、鉴别、比对、认定证据,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认真分析,需要提请负责人注意和把握的必须明确提出;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对下属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铺意见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基本构成犯罪案件、拟不捕案件的捕或不捕问题认真审查把关。承办人对案件中的问题未能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未予重视,因而造成错案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对下属提出的问题未予重视,或对捕或不捕不认真审查把关,因而造成错案的,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负主要责任。
(三)严把讯问犯罪嫌疑人关。在工作中,我们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坚持每案必讯问全部犯罪嫌疑人。讯问之前,要求承办人必须根据案情列出详细的提纲。在讯问中,既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重视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机提问。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过刑讯逼供的,立即认真核查,查证属实的,对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坚决排除,不作为逮捕的依据;一时无法查清的,也对口供持慎重态度,结合审查其他证据是否予以逮捕。坚决摒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观念。
(四)认真履行对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职责。一方面积极配合自侦部门工作,依法及时逮捕应当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内部制约的规定,坚决做到不因是自侦案件而放松要求,因院领导已有意向而放弃职守,切实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质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五)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执法思想,研究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科在工作中,经常将不捕和批捕后处理情况的数据、情况等与侦查机关(部门)沟通,目的是使侦查机关(部门)能够充分认识正确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及时沟通协商个案、类案或某方面问题存在的分歧,增进共识。共同加强对刑事政策的研究,统一执法思想和宽严尺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件研讨会等形式,研究提出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总之,通过沟通联系,增进了共识,减少了分歧,提高了办案质量。
(六)坚持服从领导和依法办案的统一。我科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坚决做到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依据事实和法律,表明如何处理案件的意见。此外,正确对待群众舆论和媒体的涉案报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二、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总的要求是: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实效。其中,加大力度是前提,突出重点是关键,提高实效是目的。“实效”所体现的是监督过程与监督结果的统一,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加大力度和突出重点最终都要体现在实效上。
(一)突出重点,加大立案监督力度。今年,我科根据以前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还存在重点不突出、跟踪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大、影响大和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并加强了对立案后侦查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抓捕。拓宽立案监督的领域,在监督该立不立的同时,也监督不该立案而立案;在监督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同时,也监督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在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案件的监督。
(二)加强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逮捕执行监督的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切实开展了监督。一是逐案跟踪;二是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并附补查提纲的,加强对公安机关补查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催办;三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查明原因,防止案件流失。
(三)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重点抓好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动用侦查手段、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发现、纠正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工作机制。
(四)侦查监督工作与查办职务犯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不仅通过审查自侦部门的逮捕案件监督其已经立案的案件,同时按照上级院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对其初查未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应当立案。为自侦部门的工作做参谋。
三、结合侦查监督职能,做好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既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又结合侦查监督职能,做好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在今年工作中,我们一是根据上级院及本院党组的要求,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二是把疏导化解矛盾贯穿在侦查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防止了因侦查监督工作不当或不周,而出现新的矛盾纠纷或涉检上访,着眼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坚持侦查监督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如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
四、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规范执法
案件质量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在今年的工作中,我科始终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核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了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了案件质量。一是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及省、市考评细则及本院的考评办法,严把逮捕关;二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高检院、省院、市院及本院的工作规程、制度办案,规范执法;三是逐步改变侦、捕、诉、审衔接不紧的弊端,通过案件研讨、相互学习等业务活动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了和各单位、部门的联系,提高了案件质量。
五、认真领会,结合实际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一是认真组织我科干警学习,深刻领会内涵,转变观念;二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研究,认真研讨,正确处理;三是总结案例,摸索经验,为以后的办案提供参考;四是做好汇报及宣传,争取实效。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莫雅球 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