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民法院“六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2010年7月中旬,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廉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涵盖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6大项,24小项。
一是立案公开,责任单位为立案庭、办公室、各派出法庭。包括搞好立案、信访服务;公布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等相关内容;及时告知案件受理情况等。
二是庭审公开,责任单位为各业务审判庭。包括完善旁听制度;证据的公开;审判结果的公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向社会和公众通报情况等内容。
三是执行公开,责任单位为执行局、法警队、司法技术室、各人民法庭。包括执行的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的公开;进一步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执行措施的公开;司法技术室在评估、拍卖工作中的公开;对有关执行款项重点事项的公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开等。
四是听证公开,责任单位为各相关业务庭、局、队、立案庭。包括各审判业务庭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申诉案件、涉诉信访疑难案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执行机构对重大执行事项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五是文书公开,责任单位为各业务庭、办公室、审管办。包括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论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办公室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裁判文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是审务公开。包括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探索网上远程立案,建立各类案件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监察室向社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及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投诉办法,便于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