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呵护非无界 少年屡偷终被拘
桃源县龙潭镇少年袁某,小小年纪却练就了一身“飞檐走壁”的本领,多次盗窃都因为年龄小逃脱了法律制裁,近日一次盗窃,他再也无法逃避,因为作案时已年满16岁。
今年3月3日中午,袁某潜入本地某居民楼中行窃,得手后,飞身从三楼一跃而下,轻松地落在屋后的稻田中,再顺着田边小路一溜烟地跑掉了。当地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走访群众和调阅周边视频后破案,三天后,袁某落网,他以为民警和监护人只对他教育几句就会放他回家,没有想到,民警依法将其刑事拘留,所盗金项链等价值万余元的财物被悉数追回并返还受害人。
经查,袁某近年来游手好闲,不听管教,逐渐养成了偷盗的恶习,2014年9月,袁某伙同他人在县城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被行政处罚,因年少依法不予执行;2015年10月,已满16岁的袁某又因入室盗窃被公安机关查获,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检察院机关于当年12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袁某将法律当成逃避打击的保护伞,不思悔改,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今年3月,入室盗窃再次被抓,这次,法律保护不了他了。
【相关链接】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了特别的呵护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年满14周岁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民警寄语青少年: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呵护青少年的成长和健康,但这种保护是有限度、有界限的,切不可因年少而恣意妄为、无法无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戒,失出自由,悔之晚矣!
(桃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