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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前夫共同创业生矛盾 求助法官“调离”维权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7-31 18:21:44 【字体:

  桃源人刘芳、陆安结婚多年,后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于2012年8月1日协议离婚。但离婚仅两个月后,多年的感情基础,使得两人互相放不下对方,开始同居生活。在外人看来,这对夫妻就好像没有离过婚一样。

  同居生活期间,刘芳承包经营了山林3040亩并兴办了林业专业合作社,与之关系有所缓和的前夫陆安在刘芳的委托下进行了经营管理。由于在投资经营合作社和山林时,刘芳欠了50余万元的外债,事业压力较大,加之路安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做法与刘芳的理念相冲,两人再次发生矛盾,闹起分手,在讨论对合作社的所有权及林权权属时发生争议:路案认为合作社和山林经营这么久有自己的一部分心血,对于刘芳意欲将自己扫地出门的做法心有不甘,刘芳认为合作社和山林都是自己出钱兴办,与前夫无关,丝毫不肯退让。最后,刘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同居生活期间财产进行分割,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桃源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原、被告较为复杂的感情关系,承办法官主导此案调解为主。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陆安向法院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刘芳和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就行了解释说明,让他们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同时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理上的分析,虽说两人有过夫妻之实,甚至在创业时还是同居,但是两人毕竟已经不再是夫妻,刘芳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后双方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登记在刘芳名下的山林3000余亩承包经营权及山上林木归刘芳所有,两人经营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中刘芳按出资份额应享有的部分归刘芳所有,因上述两项投资经营所欠债务50余万元也一并由刘芳负责偿还,刘芳给付陆安33万元作为补偿。

 (桃源县法院  何妙玲  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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