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购房期满不还贷 银行有权处置房屋
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房屋按揭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何先生、邹女士在安乡某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后,直至十年按揭期满仍未还清贷款本息,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十日内偿还贷款本息12 851.7元,若到期不还款,对其所购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安乡某银行在上述款项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2003年6月18日,何先生与安乡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为68 000元,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安乡县某小区住房一套,贷款月利率为4.2‰,贷款期限为10年,借款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所购房产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何先生在借款人栏签名,何先生和邹女士均在抵押人栏签名。之后,何先生和邹女士在安乡县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人为安乡某银行。安乡某银行在依约发放68 000元贷款后,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至2015年5月5日,两被告积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12 85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依约向被告发放68 000元贷款后,被告理应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二被告均在抵押合同上签名,并且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依法成立并经登记生效。原告要求处置被告抵押房屋,并在抵押资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判决二被告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否则,原告对被告所购的房屋有权依法处置并优先受偿。
如今,按揭贷款购房是购房者的首要付款方式,花明天的钱买今天的房子是按揭购房的最大优势。但是,购房者需明确,在按揭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的情形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依法处置所购房屋并优先受偿。
(安乡县人民法院 夏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