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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不思过 寻衅滋事伤人领徒刑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8-06 09:34:24 【字体:

  因犯聚众斗殴罪的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本应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是他仍不思悔改,无视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砍伤他人。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

  周某曾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后,周某驾车途径汉寿县龙阳镇一路段,与被害人童某停在此处售卖卤制品的电动三轮车相遇,二人因汽车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冲突过程中,周某拿起童某电动三轮车上的菜刀砍向童某的胳膊,童某见周某有刀便跑开,周某紧追不舍,后将童某背部砍伤,直到童某体力不支向其求饶才停止继续伤害行为。经鉴定,被害人童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致一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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