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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7-31 18:18:11 【字体: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因被告及家人在结婚之前对原告方隐瞒了精神病症,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婚姻无效。

  2011年4月,张某与朱某经人撮合,相处不错,随后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张某为挣钱养家外出打工,

  朱某以此为借口回娘家居住。同年10月,张某父亲发生车祸,张某回到家中照顾父亲,并把妻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不料,在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发现分别没多久的妻子变得有些不正常,如朱某会在屋里解手,脱光衣服到处跑等。张某觉得不对劲,追问妻子父母,才得知妻子朱某在婚前就患有有精神疾病,此时的表现正是精神病发作的症状。

  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将朱某送到精神病院治疗。经诊断,朱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张某知晓情况后,认为是朱某家人在骗婚,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桃源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通过对朱某病例已经发病症状的调查,法官认定朱某所患疾病系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一直未治愈。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最终,法官判决张某与朱某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桃源县法院  何妙玲  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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