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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化雨 润物无声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4-10-16 18:12:30 【字体:

  ——澧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纪事

  从1991年3月在全省率先建立首个少年审判合议庭,到2006年底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以来,澧县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矫正”的方针,紧紧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突出审前调查、审中教育、判后帮教的工作方法,把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审判少年犯罪与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结合起来,较好地做到了审判不忘治理,惩罚不忘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自2005年以来,澧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连续多年被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授予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常德市电视台曾以“春风化雨育新苗”的专题片报道了该院少年审判工作,澧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多次被共青团常德市委、常德市综治办共同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一、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法庭,为少年审判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一些未成年人实施一次犯罪后,如不进行有效矫治,很容易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解决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一个严肃的社会课题,也是法院审判工作有待探索的重要领域。为此,澧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派一名副院长和两员二层骨干到全国少年审判工作先进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普陀区法院“取经”,学习他们少年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取经”回来之后,院党组提出了建立少年法庭的设想。200612月,澧县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基层法院首个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全院挑选了四名精通审判业务,热心于教育、感化未成年犯工作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少年审判庭,并配备了一名书记员,同时,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和退休教师中聘请了6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挽救未成年工作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人民陪审工作。同时,少年法庭配备了专门的适合少年审判特点的审判庭,按照少年审判工作需要,将审判工作的程序上墙,配备专门警车、空调、电脑等基本办案设备,并每年安排人格调查员和回访考察人员经费2万余元,满足少年审判工作需要。实践证明,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集中审理少年犯罪案件,采取同少年犯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审理方法,对于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遏止犯罪低龄化趋势,提高办案质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少年法庭成立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大幅降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来澧县法院调研时,对澧县人民法院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法庭,因案审判、分类审判的工作方法予以了高度肯定。

  二、探索审前人格调查,为教育、感化未成年犯选准切入点

  少年审判没有特别的程序法,要在短短的几十天审限内搞好少年犯的教育、挽救工作,必须首先了解未成年犯的成长环境、性格特点等情况,因人施教。为此,澧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就尝试审前对未成年犯进行人格调查,当时这一做法走在了全省法院的前列。通过多年摸索,总结审前人格调查的侧重点是:(1)少年犯的成长过程、道德品质、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身心状况;(2)少年犯的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长的管教方法;(3)少年犯在村组、社区、学校、单位的各种表现。对以上情况,分别制表,逐案逐人填写,归纳汇总,形成系统资料,方便承办人挖掘少年犯不同的犯罪动机和原因,有的放矢地帮助提高认识,认罪悔改。如在审理戴某、彭某抢劫一案时,办案人员了解到彭某母亲在外打工,彭某经常挨父亲打骂,戴某父母一直外出务工,从小随祖母生活,与彭某关系甚好,一次彭某遭父亲打骂后逃出数日,生活无着,戴某无意中提出到学校抢劫,彭某赞成,两个少年因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道路。审判人员掌握这些情况后,因人而异进行教育,对戴某着重指出应该怎样帮助朋友,使其明确实施抢劫不仅不能帮助朋友,反而会害人害己,危害社会。对彭某除指出从家庭外逃的错误外,着重教育他懂得朋友的哪些帮助可以接受,哪些帮助不能接受。经过审判人员的耐心教育,两名被告人分清了是非,划清了友情与“江湖义气”的界限,表示认罪服法。为了既搞好人格调查工作,同时又不耽误审判工作,特聘请澧阳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两名工作人员为专职人格调查员。人格调查主要面向少年犯生活的场所,求学的学校,工作的单位,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并形成综合的调查报告。人格调查制度建立14年来,人格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学校、所在村组、社区260余次,写出书面调查报告460余份,涉及各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0余件。

  三、创新寓教于审的方法,提升教育、感化的效果

  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不健全、生理不成熟、可塑性强、自控力差的特点,澧县法院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重点探索实施六种方案,启发、疏导,挽救犯罪少年。一是“近距离审判法”。在审理方式上采取与审理成年犯方式有别的“围坐式审判”,即审判人员与少年被告人面对面“交谈”,缩短他们同审判人员的心理距离,在庭审中采用和蔼的态度、耐心教育,反复说理,使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官产生亲切感、信任感,为少年犯减压。如在审理安某故意伤害案时,了解到未成年被告人安某祖藉安徽,二岁时父母离异,其父将他带至澧县打工,安某伤害他人后,其父怕赔钱一走了之,安某思想压力很大,为了减轻安某的庭审压力,澧县法院多方打听其父去向,通过电话联系,反复耐心做工作。最终安某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准时出庭,消除了安某的紧张和恐惧心理。二是“通俗易懂法”。审判中不用未成年被告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尽量使用通俗语言,使其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三是“规范语言法”。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特点,专门制定了少年审判规范用语,审判中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挖苦和威胁,禁用“屡教不改、不可救药”这类词语,避免挫伤他们的自尊心和悔过自新的信心。四是“亲情感化法”。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的作用,用亲情感化少年犯。五是“对比法”。选择最能使少年被告人感动、折服的事例,激发他们对美好往事的回忆,唤醒他们心中尚未泯灭的良知。如在审理张某盗窃案时,了解到张某在校曾是三好学生,有一定志向,就引导他回忆往昔,对照今朝,唤起他对美好理想的憧憬和对所犯罪行的悔恨。同时,对他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并阐述“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真情化雨,润物无声,法官至情至理的话语使张某深受感动,在法庭上痛哭失声,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要深刻反省,决不重犯。六是“惩救结合法”。“刑罚的实施在于其必要性,而不在于其严厉性”。这句经典法语对于审判青少年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个别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恶性较深的少年被告人,也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依法从轻处罚;对大多数偶尔失足、罪行较轻或犯罪性质虽然较为严重,但情节一般,悔罪表现好的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处罚;对罪行不严重,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或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依法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把准“轻”字,突出“救”字。

  四、延伸审判职能,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机制

  惩处犯罪只是手段,而预防未成年犯罪和教育、挽救未成年犯才是最终目的。为此,澧县法院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及学校的联系,把审判职能适度延伸到法庭之外,与学校、社区整体联动,共同预防未成年犯罪。一是法制教育向前延伸。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努力构筑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犯罪预防机制。澧县法院坚持从源头入手,积极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自1991年以来,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及青少年身心特点,我们自编教材,先后深入到澧县一中、二中、兰江职中、城关中学、澧阳中学、技工学校等地进行法制讲座60余场,用活生生的案例,以案讲法,增强了学生知法守法意识,对教育广大青少年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回访考察向后延伸。对误入歧途的少年犯,只有将帮教措施落到实处,才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近些年来,对判处非监禁刑中的未成年犯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考察。为便于回访考察,使少年犯健康成长,不致再走上犯罪道路,对每一名少年犯都建立了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包括少年犯的基本情况,判决书、少年犯悔过书、少年犯成长启示录、监督令、回访考察及法官寄语等内容,对少年犯的现实表现和落实监管情况进行考察和帮教,帮助其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如少年犯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执行不久,其父病故,母亲患风湿病卧床不起,家庭的重担压在了这样一个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身上,在回访中了解以上情况后,澧县法院及时对张某进行了帮教,并与社区帮教人员为其解决一部分医疗费用,张某深受感动,表示一定不自暴自弃,挑起家庭重担。社区领导对张某在缓刑期内天天陪护在母亲身边的良好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近年来,还尝试与社区、学校等部门建立联合矫正机制,尝试将失足未成年人放入社区、学校进行矫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回访,考察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和解决,为浪子回头创造条件。少年犯叶某某,原系澧县四中学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经多方努力,澧县四中同意叶某某回到学校就读并担当起对其帮助、教育、矫正的义务。回访了解到,缓刑期内,叶某某严守校规,刻苦学习,今年高考己被二本本科院校录取。对此,叶某某感动地说:“是少年法庭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今后,我一定好好学习,走好人生道路的每一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三年来,判处的80余名非监禁刑少年犯,除二人重新犯罪外,其余均表现良好,一部分继续学业,大多数都成为了对社会有用之人。

  (澧县法院  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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