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积极探索非监禁刑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使“非监禁刑”被纳入刑事审判的探索工作之一。为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安乡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非监禁刑的适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充分发挥非监禁刑轻缓、经济、执行多样的优势,使罪行较轻者避免因被监禁而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尽可能减少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是正确把握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对于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则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
三是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在适用非监禁刑时,除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外,还注意当地实施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保证非监禁刑执行到位,避免脱管、漏管。
(安乡县人民法院 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