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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法院:调解催生司法“正能量”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3-03-05 17:41:18 【字体:

  审判凸显公正,调解体现为民。审判实践中,津市法院加大调解力度,让群众充分感受司法温度。近两年,该院案件调解率连续上升,调解率达到55.19%,位居常德法院系统前列。

贴心调解,群众舒心

  “庭前、庭中、庭后到宣判前,都要尝试调解,能调解的不轻易下判,必须判决的要判后释疑,尽量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疙瘩’,让他们舒心、满意。”在多个场合,津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迎春一直强调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2012年9月6日下午,一位大爷来到津市法院,连声感谢办案法官,“多亏法院出面,不然,我们的血汗钱不保啊。”大爷姓陈,他和几名工友讨要工资的案件很快就调解了,每人拿到了好几千的血汗钱。

  陈大爷起诉的是某园林公司。园林公司委派屈某管理园林基地,屈某和陈大爷等8名农民工签订了打药、除杂、整枝、修路合同。以往,每次完成工作任务后,陈大爷都能及时领到报酬。但从2012年起,陈大爷依照惯例履行合同,却迟迟领不到工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陈大爷一纸诉状将园林公司告到法院。

  “该案虽然标的不大,但牵扯人员较多,且涉及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如果处理不好,对诉讼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后果,一开始我们就下定决心要调解结案。”承办法官事后表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马上和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沟通,陈述利害,让马某意识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及时处理,将严重影响公司信誉和效益,得不偿失。园林公司自知理亏,最终主动与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一次兑现了全部工钱。协议达成后,农民工纷纷表示,只要园林公司需要,愿意维持合同关系。

  审判实践中,涉农买卖纠纷、农民工维权的案件往往标的不大,但处理得不好,容易刺痛社会大众的敏感神经,引起连锁反应,严重时损毁法院形象。津市法院在处理农村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种子农药、相邻权、宅基地纠纷时,尊重社情民意,不机械执法,并经常性邀请乡镇干部、村干部、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效果较好,维护了基层的稳定大局。

反复调解,企业重生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排忧解难是法院的又一重要职能。

  2012年10月,津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首例公司解散案件,并调解结案,社会反响较好。

  调查得知,2009年,津市某公司、王某、北京某公司、李某、赵某共同投资成立了湖南某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内部分歧严重,连续三年股东会未形成有效决议。2011年12月,津市某公司、王某以公司管理不规范、连续三年股东会均未形成有效决议为由,以湖南某公司为被告,李某、赵某和北京某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诉讼中,被告湖南某公司和李某、赵某均认为公司管理虽然有漏洞,但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解决,没有达到法定的解散条件,且公司是湖南省唯一一家制作铜管母线的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坚决不同意解散公司。

  庭审前,原告方还多次阻拦公司生产,发动员工闹事,双方矛盾升级。

  庭审现场,大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主体,涉及的不仅仅是股东之间的利益,还包括公司债权人、员工等一系列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其存续和发展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希望大家权衡利弊,法院也不希望大家利益受损。”案件的审判长在庭上语重心长的说道。

  经过反复做调解工作,原告最终放弃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32%的股份转让给了李某和赵某,案件在各方利益未受损的情况下顺利了结,公司运营又进入正常轨道。

院长调解,群众买账

  在审判实践中,津市法院逐渐形成了书记员、审判员、庭长、分管领导、院长参与的调解工作机制。

  2011年12月,原告黄某因误入砍伐树木施工现场,不幸被伐倒的树木砸伤后颈,构成7级伤残,为此花去医药费10万余元。为赔偿事宜,黄某与工程发包方、施工方及实际砍伐人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4月,黄某一怒之下将工程发包方、施工方及伐树人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15万余元。

  法院了解到黄某家境贫寒,为了手术治疗已经债台高筑,家徒四壁。尽管合议庭多次与当事人协调,办案法官也磨破了嘴皮子,但被告态度坚决,毫不松口,相互推诿责任,调解工作多次陷入僵局。经过承办法官、庭长的层层把关,案件依然调解无望。

  津市法院院长谢迎春知悉案件情况后,与合议庭法官一道接待各方当事人,反反复复征求双方的意见和主张,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向原告方陈述其存在过失的同时也向被告方施压,最终促使双方各退一步,都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了结案件。

  (津市市人民法院  姜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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