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生司法 关爱妇女儿童
——桃花源法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侧记
近年来,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等的要求,坚持民生司法,关爱弱势群体,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底,该院共审(执)结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 289件,受帮助妇女儿童265人,提供维权法律服务3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注重调判结合,保障妇女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不幸妇女,在离婚上不能自由选择,她们往往受到男方的控制,不敢提出离婚,或者提出离婚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还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济上不能独立,不能提出离婚。为此,桃花源法庭在审理婚姻案件中,加大了对妇女离婚自由的保护力度,充分尊重妇女要求离婚的合法诉愿。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经过调解无效的,及时果断作出判决,支持和帮助妇女早日从痛苦的婚姻束缚中解脱出来。杨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就是一例。杨某与其丈夫吴某由于性格不和,婚后一直闹矛盾,直至无法共同生活,分居达两年多的时间。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吴某多次恐吓、威胁杨某。儿子小吴因父母闹矛盾导致精神异常几次住院,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家庭关系非常紧张。通过与杨某沟通,法庭了解到杨某长期忍受家庭暴力和精神压迫,精神状态已近崩溃边缘,遂邀请当地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力量协助,四次上门到吴某家里做工作,讲亲情、讲道德、讲法理,并及时与小吴的学校沟通联系,做好心理辅导。最终,杨某与吴某和平分手。
注重离婚衡平,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利是妇女离婚时享有的另一重要权利。桃花源法庭严格遵循《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利用离婚平衡机制,保护弱势妇女一方的财产权益。一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在坚持均等分割原则的同时,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分割财产适当向弱势的女方倾斜,保证其必要的生活需要。二是在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时,对于妇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依法判决男方给付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考虑妇女为家庭付出较多的情况,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亦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努力做到财产分割合法、合情、合理。三是对于妇女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依法判决男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注重规范程序,实现妇女的实体权益
桃花源法庭坚持公正司法的理念,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妇女的程序权利,进而实现妇女的实体权利。一是依法限制男方的离婚诉权,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对判决不准离婚(撤诉、调解和好)的案件,男方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理由、新情况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二是对妇女反映男方在诉讼过程中有转移、转让、隐匿、挥霍财产等行为使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审查核实后主动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三是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涉及家庭暴力、婚外同居等情形的,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考虑到妇女、儿童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对认定财产性质比较困难的事实,裁定由男方承担举证责任或由法院依职权取证。
注重人文裁判,保护小孩的合法权益
离婚纠纷不仅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涉及子女的切身利益。桃花源法庭坚持“子女最高利益原则”,努力将对子女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一是要求离婚当事人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例如,张某诉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庭考虑到当事人的女儿正在大学四年级念书并承受就业压力,以及夫妻之间只是一般家庭矛盾的情况,最终劝说原告为女儿的学业撤回了起诉。二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在处理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诉讼时,积极征求并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坚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三是在明确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探视权时尽可能人性化。在裁判离婚时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对子女的探望达成详细的、可执行的协议,努力防止离婚后父母因对子女的探望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崔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崔某与周某因为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为保障孩子在父母离异后有一个安定、健康的生活环境,法庭在促成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探视的时间、方式,探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等条款,通过详细的探视方案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注重司法救济,保障妇幼的诉讼权利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诉权的行使,避免他们因无力交纳诉讼费用而无法提起诉讼,因不懂法律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桃花源法庭一直重视对妇女、儿童实行司法救济,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是为妇女、儿童起诉的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简化手续,尽量减少他们的诉累。二是热情接待每一名来访的妇女,耐心地为她们讲解法律,释明权利与义务,提供法律咨询。三是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用条件的妇女儿童当事人,积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原告李某诉被告平安公司、财保某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不幸被平安公司的货车撞成五级伤残,因家庭不宽裕,花费医疗费10万多元后,已债台高筑,无钱可治。立案后,该庭依法为原告减免了部分诉讼费,并积极与远在外地的两被告协商、沟通,促使原、被告及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及时给付了13万多元的赔偿款。此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41天。原告从法官手中接过赔偿款时,感动地流下了泪水。
注重队伍建设,发挥妇女的独特优势
妇女干部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熟悉基层,具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对妇女的思想、生活、工作、权益需求有较全面的了解,吸收她们参加案件的审判,既有利于发挥妇女干部所长,较好地解决矛盾纠纷,又能更有效地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桃花源法庭积极邀请桃花源镇政府分管妇联工作的优秀妇女干部加入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审理。法庭充分尊重妇女陪审员的询问权、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权力,对妇女干部陪审员的意见高度重视,让她们的陪审既有名又有实。另外,该庭特别成立了由3名女法官组成的女子合议庭,选拔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明确了女子合议庭的工作原则和职责范围,重点审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子女抚养费案件、侵害儿童教育权案件等,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桃源县人民法院 雷力 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