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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交警大队规范事故处理提高群众满意度的几点体会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0-06-09 14:14:37 【字体:

  作为基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一直是年度交管工作一项重要工作。而对于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而言,事故处理也一直是一个“热点”。说是“热点”,在我们工作中也是难点。作为人民交警,我们每项工作的好坏,人民群众的满意与否,应该是最根本的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群众对事故处理工作的满意度并不容乐观。据公安部信访部门统计,2008、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所接待的信访案件中,有关交通管理方面的信访案件占了10.7%,而在所有的交通信访案中,交通事故信访案又占到了90.5%。从中可以看出,群众对事故处理工作还有意见,需要我们下大力将这项工作搞好。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如何真正使事故处理工作由热点难点变成工作的亮点,确实树立起公安交警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呢?笔者认为,应该在牢牢抓住事故处理的三个基本环节上做工作,在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上下功夫。

  一、接处警环节:立足一个“快”字,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

  作为事故处理民警,首先必须牢牢把握一个理念:出警迅速,就是最大的便民和利民。我们大家也许有感受,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需要的是什么。那就是希望我们的民警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去勘察事故现场,去认定事故责任,从而主持公道。而如果我们出警迟缓,甚至于“不作为”。那群众看起来,就是没有责任心,没有群众观念。没有把群众的需要当作我们工作的第一需要,那也就根本谈不上便民利民了,与我们的工作宗旨也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更是成了一句空话。其次,出警迅速,第一时间赶到出事现场,也是我们民警掌握第一手资料,避免重要现场证据破坏的需要。如果我们出警不及时,就可能导致重要现场证据缺损,导致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引起事故责任的不清,从而引发当事人之间本可避免的纠纷。所以,把握好接处警环节,是保证事故处理准确、公正的重要前提。

  二、事故处理环节:立足“细、准、全、公”,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满意。

  事故处理环节是整个事故处理工作的主要环节,它主要包括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赔偿调解等四个阶段。无庸讳言,我们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案发后,不顾当事人焦急的情绪,久拖不办的;当事人有疑问,对处理情况提出质询时,粗暴拒绝回答的;甚至于有的接受当事人吃请,接受贿赂,不能公正处理的等等。当然,这些现象是我们在工作中应该尽力避免和坚决摒弃的。那么,我如何真正搞好这四个阶段的工作,确实使事故处理做到客观、准确、公正呢?一是在现场勘察阶段,要做到细致、务实。事故发生后,我们民警到达现场首要做的工作,就是现场勘察。从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到现场重要的证据的收集,都需要我们认真细致扎实做好,决不能有丝毫的马虎,不能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特别是一些逃逸案件,现场遗留的的东西,哪怕是一个毫不起眼的碎片,也可能就是破案的重要关键点和突破口。笔者所在大队在侦破2008年的2.22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中,就是通过遗留在现场一个反光镜中的一张小纸片,查到了逃逸车辆的有关信息,从而以此为突破口,仅用2天的时间,便将此案告破,赢得了群众的赞扬。可见,现场勘察工作务求细致、扎实。二是在调查取证阶段,务求准确、全面。调查取证的准确与否,关系到事故责任认定、关系到事故能否正确处理。也是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的,相对来说工作比较辛苦的阶段。这就需要我们在准确、全面上下功夫。现场证据的收集,当事人、目击证人询问笔录的整理核实工作等,无不要经过我们通过全面准确地去调查和了解。对于一些事关责任认定的关键点,务必做到充分取证,反复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一些工作要做得更全面,务求论证充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证事故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三是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调解阶段,务求公开、公正,确实使当事人无话可说。有了上面认真细致的现场勘察,有了准确全面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就有了具体的判断。需要我们做的工作就是务必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不明白的情况,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答工作。至于赔偿调解,一定要以现行法律条款,坚决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有任何的私心。事故处理公不公,这是最重要的方面。所以事故处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群众满不满意,就是看我们能不能确实做到公正无私。只有公正了,群众才会真正心服口服。

  三、事故结案回访环节:立足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强化群众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故处理的法律文书和案卷。从事故出警、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赔偿调解等一系列文书的制作要力求准确、规范、科学。这是对我们事故处理工作书面的客观记载,决不能有半点的含糊和马虎。二是要坚持重大事故回访制度,力争取得真实的信息反馈。事故结案时,我们不能仅靠当事人的一张意见反馈表来判断他们对我们办案的满意程度。因为即使别人当着我们的面说了“满意”之类的话,但真正内心也许不是这样。所以我们只有在事故结案后一段时间,应该在一不事先通知、二不私下做工作的前提下,避开办案民警进行事故回访,我们才能真正可能听到真心话,也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对我们的事故处理工作有推动作用。群众对我们执勤执法监督工作怎么体现,这才是我们最需要做到的、实实在在的工作。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不断地得到新改观,取得新进步。

                    (常德安乡大队  张双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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