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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人民法院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提高刑事案件质效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08-09-28 08:38:30 【字体: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促进了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发挥“审判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能行使除审判长以外的其它审判职权,具有其各自行业的不同专长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邀请具有有关或近似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陪审,充分发挥他们各自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有效地弥补审判员的不足,维护司法公正。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非法律的专业性问题,有的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认定,而这往往又是做出审判结论的重要依据。对此,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开展证据认定工作,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该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一定专长。在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开庭前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法医鉴定都持有异议,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从诊断过程、医疗过程等方面证实了法医鉴定结论符合医学原理,法庭采纳了他的意见,使依法量刑有了充分依据。

  二是发挥“调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从群众中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该院充分利用其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邀请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陪审员对当事人讲“情”,法官讲“法”,情法交融,有效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和解决。被告人刘某因承包屠宰场而遭当地村民曾某无理纠缠,在自己及妻遭到曾某的殴打时,持刀将曾某刺伤致死。曾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因被告人经济困难,不愿赔付,原告方及其亲友非常气愤,扬言要让刘家不得安宁。为化解矛盾,参加庭审的陪审员与当地基层干部做双方思想工作,被告人的家人想方设法赔偿了被害方损失4万元,双方互相理解,被告人也得到了从轻处理。

  三是发挥“宣传员”作用。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还承担着宣传法制的职责。为此,该院充分发挥陪审员群众基础好、亲历办案经过、群众比较信任的优势,由陪审员向群众以案说法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起到了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陪审员张茂堂结合多次参加陪审的经验和查阅近些年青少年犯罪的案卷,写出了《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和《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等数万字的调查报告。并先后到县内17所学校给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讲授《刑法》20多场,听众达1万多人次以上,为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感化职责。在开庭前请人民陪审员到未成年人家庭和村委会走访,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进行深入了解,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错误,也使家长受到教育。经陪审员陪审的案件,被告人重新犯罪的少之又少。

               

    (根据中共汉寿县委政法委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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