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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10-28 10:48:01 【字体:

  2005年以来,石门县人民法院自设立“简易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称“简案庭”),先后被《人民法院报》、《湖南日报》、《常德日报》等主流媒体作了大量报道。从2005年开始到今年9月底,在三年多时间里该院简案庭共收案1194件,审结1139件,结案率9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23.8天,其中调解结案656件,撤诉234件,调解率高达75% 。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有执行内容的574件,当事人自动履行522件,自动履行率达到91%,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有执行内容申请仅15件。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该院简案庭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简易民事案件又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离婚、人身损害等六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做了明文规定,立法和司法规定给该院设立简案庭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和司法保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精神,该院规定了简案庭的受案范围。简案庭审理下列案件: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②劳务合同纠纷;③交通事故和工伤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④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⑤合伙协议纠纷;⑥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当前我国提出了“执法为民”的兴国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公正与效率”、“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执法宗旨,制定了《人民法院改革第二个五年纲要》,纲要规定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就是要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关于审判改革,《纲要》明确规定要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如何把“改革纲要”的这些要求落到实处,便是该院基层法院需要研究的课题。基层法院尤其是山区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性质基本稳定,该院每年诉讼案件保持在1500件左右,其中民事案件占80%左右,这80%的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含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相邻纠纷、劳务纠纷等方面,这些纠纷大多发生在亲朋之间、本村本乡本县之内,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案情一般比较清楚,快速处理纠纷,有效地化解矛盾,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是审判工作的主要目标。加上该院存在着严重的审判力量不足、年龄结构老化等现象,因此,如何改革过去传统的审判流程办法,从审判流程管理上来提高审判效率是该院探索的方向。通过近两年的摸索和总结,学习有关外地以至国外好的审判管理方式,因此,该院尽量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过去传统的按案件的性质设立的民事审判庭的做法改革为按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来设立民事审判庭。各审判庭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方便群众诉讼

  石门县是地处湘西北的山区县,面积达3973平方公里,地域广阔,山高路陡,县城位置偏僻,当事人尤其是西北山区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打一场官司来回要走100-300多公里,极不方便,如果一个官司让当事人或法官在极不方便的山路上来回几次,无论对当事人还是法官都是一个很大的负担。一般情况下,简易案件法律关系都比较清楚,争议的标的不是很大,可以实行快审快结。为了方便群众诉讼,该院在制定简易案件审理操作规程时,不仅规定审理案件要快捷、简便,而且规定简案庭工作人员工作不分上班下班,不分工作日休息日,只要当事人有求时,随时都要上班开庭、调解。樊某与吴某分别外出打工分居已有4年,双方多次商议离婚未果。2005年6月5日,两人回到石门后径直来到法院,不巧正值双休日,正当两人失望之际,立案庭的法官接待了他们。邓法官听完他们说明来意后,立即为他们办理了受案手续,并通知在家休息的简案庭法官徐光明迅速来院进行调解,樊、吴两人当天便拿到了离婚调解书。他们被家乡法官的这种忘我工作的精神和急当事人所急的工作态度以及法院快捷的办案效率深深折服。2006年3月5日受理的杨照云与梅金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简案庭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结,第三天便自动履行完毕。案件的快速调解结案,降低了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也就相对的降低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了当事人自动和解和自动履行,减少了执行案件总量,从源头预防了“执行难”问题发生。近三年多来,该院执行收案每年大约以30%比例下降,这与近年来该院设立简案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规范司法管理行为

  简案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经《石门县人民法院计算机局域网络及审判流程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办法》规口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后,严格按审判流程进行管理。简案庭成了审理简易案件的专门审判庭,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分流到其他审判庭。案件的简繁分流,避免了法官繁简不分、以繁拖简、易简于繁等弊端,从机制上保证了审判效率。以往繁简未分时,有的法官手中抱着几十件案子,本来很简单的案件也一拖再拖,3月、半年不等,当事人或院领导催案时,承办人还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期。不仅当事人意见大,院内也难以管理。实行繁简分流后,因为从制度上约束了法官的这种“自由”的权利,这种现象在该院基本杜绝了。由于对民事案件进行了繁简分类管理,法院就可以更加科学地制定出法官的绩效考核办法。司法绩效考核涵盖内容广,是全面反映法院、反映法官最有效的载体。它涉及基层法院考核的28个方面其中司法质量、效率、社会效果等方面是很重要的因素。案件简、繁分流后,便于确定不同的考核办法、不同的考核标准,因此反应出来的数据将更准确、更科学。今年,该院对法官考核也进行了改革,给每一名法官都建立了业绩档案,对干警的裁判文书、司法质量考核、司法绩效评估、发回改判案件、信访投诉等各个方面情况都统一装进干警的业绩档案。因此,从简易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到对干警的考核,都是用一个标准衡量,一把尺子量人。随着形势发展,法官分类不可避免,专业法官、职业法官必将面世。案件繁简分流后,简案庭法官专攻如何化解当事人矛盾、提高调解艺术、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技巧,审理普通案件的法官就会考虑如何深钻法律解决疑难案件、研究如何化解深层次社会矛盾纠纷、探索裁判文书写作等问题,二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院审判事业发展。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促进案件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简案庭审理案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着重调解,促使当事人自动和解,提高调解结案率。三年多来,经过简案庭调解结案的,出现了“三少”。一是上诉减少,由于简案庭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率高,大部分纠纷都及时得到化解,即使少数判决的,也没有多大对立情绪,因而上诉率极低,几乎为零。二是执行案件减少。由于减少了执行案件总量,从源头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案件存量少了,执行效率就会提高,执行难度必然降低,人民法院用于执行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逐渐降低,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经费不足压力,去年以来,经简案庭审理的案件中,有执行内容的574件,当事人自动履行522件,自动履行率达91%。其中有112件做到了当日收案、当日立案、当日结案和当日执行,只有不到10%的进入执行程序,使该院的执行案件大幅下降。三是信访减少,凡涉诉信访,或是告状无门,或是法院判处不公或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而通过简案庭审结的案件,大多都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且得到了满意的效果,心服口服,上诉、申诉的少了,自觉配合的多了;指责、告状的少了,感谢法官、宣传法院的多了。到目前为止,简案庭审结的案件没有出现一件不合格案件,案件优秀率达90%以上,涉简案庭的信访为零。案件繁简分流,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同时,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本身也节约了诉讼成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一般都不需要聘请律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请律师,每件律师费用至少在1000元以上,山区的当事人一般离法院、法庭比较远,来法院、法庭的车费、住宿费、生活费、鉴定费,还有申请执行的开支等,每件开支至少在800元以上,这还不包括重复开庭。每件案子可为双方当事人节省2000-5000元以上的开支;法院本身也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如送达文书的交通费、文书打印费、重复开庭所需人力资源、信访处理回复费用等大大节省。

  简案庭的成功经验也带动了农村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法庭基本上是按照简案庭的路子从事各项调解工作,他们将调解工作搬到田间地头、崇山峻岭、大山深处、村村寨寨、床前炕头,变被动服务为主动上门,将司法为民工作更上一层楼,大山里到处能看见“流动法庭”法官的影子,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群众的负担,有力推动了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石门法院  谭  燕 钟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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