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质量监管工作的思考
导言:执法质量在基层基础建设中具有致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作为行使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交通警察来说,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交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公安交管事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对此,各级公安领导都极为重视,并将此项工作摆在了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然而,在过去的执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执法质量却一直是困扰交警多年的一条软肋。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一条还在于观念与思维上的落后以及执法方式上的陈旧。各级公安交通管理者务必保持清醒头脑,用严谨的思维与有效措施,力挽困局。对此笔者有一点肤浅认识,企望能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造成执法质量困惑局面的滥觞的原因
民警在执勤执法中的急功近利与法律法规的适度超前,以及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三重因素互相交织,互为影响,又彼此作用,共同演绎了公安交警执法质量止步不前,甚或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窘境,成为交警队伍摘桂夺冠的主要障碍,严重制约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有道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广大交通民警必须从日复一日的交管执法活动中抽身出来,凝神静气,深入研究,从源头上找到治本之策。
﹙一﹚交管体制不顺是衍生民警急功近利的执法动因
民警在执法时产生急功近利的主要动因归纳起来讲就是:
1、肩上责任不轻。交警负责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对1.22亿辆机动车(且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1.26亿名驾驶人队伍,每年近八十万起大小交通事故,区区三十多万交警,每人每天要管理近400台机动车(不包括假牌、套牌的无牌车),近410名驾驶人(不含无证驾车的),实在是显得力不从心。工作量与交警数量的巨大悬殊比,迫使广大的交通民警不得不常年超强超负荷的工作。精力疲乏,心力交瘁是目前交警的真实现状。如此一支左支右绌,过于透支的队伍,要保证其执法质量绝对合乎要求也似乎成了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2、民众托付不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论事故的大小如何,也不论法律规定调解次数的多少,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去执行,而是把调解的责任寄托于交警部门,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快速的处理。如此,一则是对其它司法调解方式的不了解;二则是对诉讼程序繁复的厌倦;三则是对高昂律师费用的畏惧;四则是对交警执法处警能力的过于信任。面对如此诚挚的托付,交警的确不忍心将自己的衣食父母拒之于警营门外。人民交警为人民是交通警察的天职;有困难找警察,是全国人民耳熟能详的公安誓言。因此,对民众过高的要求,交警是不能有丝毫的怠慢和半点疏忽的。在工作中的一些变通作法自然也就成了交警执法的习惯性动作。
以上所述可以看出,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工作职责的不明晰,民警很容易产生逆反心理。进而导致部分交警在执法的过程中明显地带有功利主义色彩,有的甚至模糊地认为执法质量并不是影响交警生存的关键,关键的是要有待遇,执法质量差一点也无碍大局,能够对付对付就可以了,犯不着花如此大的功夫去做这些表面文章。殊不知今天的执法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部分交警三番五次上演的执法“变脸大戏”已经没有生存空间了。尽管存有此种认识的民警只是少数,但管中窥豹,其在社会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是可见一斑的。
﹙二﹚法律法规的超前与现实执法活动的龃龉短期内难以揉合
凡交警同行们都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适度超前的法律。在交通管理的执法活动中,其超前性与执法的现实性存在一定的矛盾。这对矛盾在刚与柔的激荡中,往往表现为现实需要有时可能会超越法律法规的原有运行轨迹,因而影响到公安交管执法质量的考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下面仅举七例加以分析:
例证之一: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对该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取得如下证据:行驶证复印件,以证实核载质量;实际载重量的过磅单或货物运单复印件,以佐证实载重量;过磅记录上当事人的签名,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上述证据的收集乍看似乎很简单,但在路面民警紧张而繁忙的执勤过程中,却是一件非常繁琐而又难于做到的事情:
其一货运车超载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要对其进行纠违本来就是一件十分繁重而又棘手的工作。而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就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其所要制作的案卷材料在通过若干次删减的今天仍多达12份,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
其二广大的路面民警在动态纠违时,要去找到如此超级的大地磅着实是一件极为头痛的事情,特别是夜间执勤要找到如此合适的地磅和复印机,更是有如大海捞针;
其三驾驶人为了逃避处罚,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轻而易举地提供货物运输清单;
其四为了尽快离开,驾驶人通常要求纠违民警尽快对其进行处罚,并伴有烦躁不安的神态,催促与埋怨之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严重干扰民警的思想情绪与办案质量;
其五按规定超载车处罚后必须在交警的监督下卸载后方准离开,否则交警将被视为渎职。如此琐碎的一大堆工作,任何民警都是很难保证其在一片忙乱之中分毫不差的完成的。
例证之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应该说法律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交警在执法时受到利益的驱动,一味去搞罚款创收,或以权谋私,或中饱私囊,或制造“三乱”行为,背离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进而最终损害民众的利益。但这对于广大偏远山区以及夜间巡逻执勤的交警来说,却又实在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一是各农村地区没有银行的代办点,无法就近缴款;
二是不方便群众接受处罚,如果要到银行缴款,有的地方要跑上五十多公里,这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以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公安工作原则相矛盾的;
三是夜间执勤简直没法进行处罚,一般银行晚上均不上班,达不到教育与处罚并重的目的。因而,时有交警为了工作方便,置执法质量于不顾,违规代收代缴罚款。
例证之三: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该规定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不得向肇事方收取事故押金。由于国家还没有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各大医疗机构均实行商业运作,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被送往医院后,保险公司既不会垫付医药费,医院也不会先期垫付救治费,加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时尚未建立,事故受害者的亲友一般都会跑到交警部门找交警讨要医药费。特别严重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受伤的案件,受害方的亲友会因为不能及时得到医疗费或损害赔偿而不断地到交警部门上访闹事,或软缠硬磨,或聚众起哄,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办公秩序。交警本来的工作量就超乎其它警种的许多倍,如此旷日持久的讨要,且交通事故又一桩接一桩的发生,在源源不断的追讨损害赔偿的队伍面前,百般无赖的交警也不得不从这“拉锯式”的缠访中找出一条息事宁人且又符合现实需要的折中办法?收取肇事方的事故押金。执法质量难以提高的个中原因也就端倪明晰了。
例证之四: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这是公安部从关心和爱护每位交通民警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理所当然要受到广大交通民警的热情欢迎和坚决执行。但是从执行的情况来看,此规定有的地方却不太符合执勤纠违实际。因为民警站在公路边上打手势纠违,会产生如下的情况:第一无法提前发现车辆的违法行为,等到真正发现时已经来不及打手势了;第二是交警站在公路边打手势,绝大部分违法驾驶人不会按规定停车接受检查,冲卡闯关现象十分严重;第三是交警站在公路边打手势纠违,虽然与民众站在公路边招手打的有着本质的区别(毕竟交警的手势是经过严格规范化训练的),但驾驶人看见交警站在路边打手势与民警平时拦车打的手势还是有点类似的,心中不免产生这一手势不知是打的还是纠违的疑惑,因而也就不会认真对待站在路边的交警所打的不伦不类的手势。为了便于工作,部分路面民警迫不得已不得不违规沿用过去“自以为是”的成功纠违方式。
例证之五:“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只能罚款不能拘留。但在春运等特殊客流高峰时期,各地交警为了坚决遏制特大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严厉打击唯利是图的不法驾驶人,均对客运车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人采取了严厉的治安拘留措施,且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这一强制措施,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是一种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其定性是极为不准的。但是,为了达到维稳保安的目的,各地交警还是不得不执法犯法,出此下策而为之,明火执仗地闯红灯、越雷池。尽管地方政府极力主张且十分欢迎,但与法律的规定却是背道而驰的,怎奈执法质量不出现问题。
例证之六:公安部网上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一览表》引用法律条款及规定有的比较混乱。如:“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公安部规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处200元罚款,罚款的最小值为200元,最大值没有设定,用简易程序处罚即可,且记12分,记分处罚相当严厉;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公安部也是规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罚款的最小值为200元,最大值为2000元,且须按一般程序处罚。上述同一条款的处罚,却有两种不同的标准,民警执行起来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部规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种行为处罚,正确的应该是按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3种行为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规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3项处罚,正确的应该是按第99条第1款第3项处罚。其所指定的款项不分,致使一线民警取舍为难,不知所措。孰是孰非,全凭民警的自由把握。“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一条法律依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为“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在《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为“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此条法律依据表述很不严谨,执勤民警究竟引用那一条原文正确,感到无所适从,根本无法保证执法质量。?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处罚规定为记“10”分。不知是记分处罚档次(共六档分别为12、6、3、2、1)改变了还是校对失误,总之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驾驶人是没有办法记分的,即使记分也找不到载体。民警在使用时心中不免犯嘀咕,在记分与不记分的问题上真是去留两难。
例证之七: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废止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在此之前,公安部2004年69号令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这即意味着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或死亡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不能扣证。该两项规定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办案民警将之广泛运用于迫使肇事方先行支付救治费或安葬费的事故前期应急处理工作的过程中,而且是一条行之有效,屡试不爽的办法。因为只要对肇事方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可以收到四大成效:
其一可以逼迫肇事方亲友尽快帮助筹措事故赔偿费用;
其二可以平抑受害方过激的思想情绪,使其受伤的心灵得到慰藉;
其三可以对肇事耍赖皮不想出钱者进行必要的处罚教育;
其四可以减轻事故民警的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反之,即使本文例证三中的两项国家制度得以建立,在既不能拘留又不能扣证,且没有其它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作保障的前提下,要肇事方先行垫付一切费用是极其困难的。这种人性化的执法手段,在人们的素质普遍未能提高的情况下,是否就能确保事故受害者的损害得到100%赔偿,部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穷肇事”者是否就能悔过自新,幡然悔悟,主动承担赔偿损失?在这一疑虑没有彻底消除之前,交警在情与法的选择上,均会做出一些妥协。实际上,在法学理论界也有一个基本观点,那就是不懂得妥协的法治就不是真正的法治。纵观各个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政史,也无一例外的不是一部各方利益妥协的历史。故此,在强者与弱者的天秤上,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交警偶尔也会将公正的法码偏移于弱者一方而宁愿去承受来自执法监督部门的责备。
二、执法质量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生命线”
执法质量是公安交警队伍执法活动的本质体现,是公安交管工作的“生命线”。解决执法质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每一个交通管理者必须客观面对的现实。为此,公安部于3月3日下午专题召开执法质量电视电话辅导会议,就怎样抓好执法质量问题举行了经验介绍讲座,使我们看到了公安部对抓好执法质量的决心。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作为交管工作的执法者与实践者,只要在利益的均衡上,工作的减负上,理念的导航上,素质的提升上,执法的监督上狠下功夫,力抓养成,苦练内功,执法质量就一定会得到根本的好转,公安交警的形象亦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
﹙一﹚责权利必须得到有机的统一
在责任﹑权利﹑利益三者的关系上,担负怎样的责任,就该享有怎样的权利,获取怎样的利益,三者必须对等并得到有机的统一。否则,便会打破已有格局的平衡,制造新的矛盾。特别是在责任不断增大,而权利与利益又未能同步得到增加的情况下,其表现将更为突出。
1﹑依法明晰各职能部门职责。由政府牵头,引导民众依法维权,并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改交警现有的越俎代庖越权执法现状。民众不愿到法庭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还是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是对一堆麻纱般的材料感到头晕,或是对法官的公正有所怀疑,或是对高昂的起诉费用感到畏惧等。只有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按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职责,该由哪个部门完成的工作就由哪个部门完成,不要见利益就抢,有麻烦就让,彻底改变交警大包大揽,唱独角戏的工作局面,使民警从琐碎的非警务活动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抓好交通管理执法工作。
2﹑提供心理减压理疗。建立民警心理健康理疗中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时矫正个别民警的病态心理,排遣心中抑郁,缓解胸中压力,使其恢复正常心态。同时,推行民警带薪休假制度,或组织民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多种有效且广受民警欢迎的理疗方式,对于民警放松心情,愉悦身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民警日后放下包袱,轻松愉快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得到革新
繁琐的执法程序,冗长的法律专业术语,大量的纠违任务,如山的案卷材料,落后笨拙的手工操作办法,所有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劳动客观上都要求必须得到革新,以提高公安交管工作的效率,确保执法质量不发生问题。
措施之一:简化行政执法出具法律文书的有关程序和内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省去六栏:省去“其他联系方式”一栏,这一栏平时民警100%没有使用,已经成为聋子的耳朵;省去“车辆类型”一栏,只需在“车辆牌号”后注明车牌颜色或在车牌编号上给予区分即可,因为这一栏与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必然的联系,且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极易填错,难以记住诸如“大货,小客,摩(三),农(四)”等等之类的专业术语;省去“对上述内容有无意见”一项,只要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其主观上是否乐意接受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完全是多此一举的废话;如果此凭证在各县级(或市相当于县级的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自行印制,还可以省去“复议﹑诉讼﹑处理”三栏的手工填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可以省去五栏:可以省去“缴纳”一栏,将其印制成“到银行金融网点缴纳”即可,因为公安机关无权命令违法当事人到指定的某一家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另外可省去“其他联系方式﹑车辆类型﹑复议﹑诉讼”四栏。湖南省公安部门使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事实的表述中,可以省去“其行为违反了”一栏(公安部制定的样式中没有设定此栏),因为在紧接着的罚则条款中有“根据―等规定,决定给予处罚”一栏,与上栏填写内容完全一致。? 对一般程序处罚的案卷,可以省去《公安交警现场检查笔录》一页,因为查获经过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可以省去违法当事人的检讨书或保证书的材料,此两书与违法处罚没有多大的关系。
措施之二:缩短引用法律原文的字句。在所有出具的法律文书中,违法代码被指定为必填内容,其作用在于方便违法当事人能准确知悉自己的违法行为究竟违反了哪条哪款法规。因此,在出具法律文书时,民警没有必要一字不漏地抄录法律原文,这样做既繁琐累赘又容易出现错误。如果将法律原文简练浓缩,不仅可以减轻民警的工作负担,还可以缩短执法时间,提高执法质量。如:可否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缩写为“无证驾车”;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可缩写为“无牌车上路”;将“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可缩写为“驾驶拼装车”或“驾驶报废车”等等。如此既省时省工,又不易出错的简练用语,对提高民警的执法质量不啻为最佳选择。
措施之三:将科技手段广泛应用于执法活动。用科技成果武装执法活动,不仅是交通警察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物质保障,更是公安交警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为一线民警配齐配全必要的科技装备:为基础巡逻中队配套电脑及打印机。方便民警及时登录简易程序处罚数据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材料的制作,减少民警的手工劳动,同时帮助驾驶人就近提供交通违法信息查询。为所有路面巡逻分队配置便携式电脑,并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实行联网。这样具有两大优势:
其一是执勤交警可以实时查询违法驾驶人的其它违法情况,比如查看其驾驶证是否年审,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未结案,其所驾驶车辆是否年检等;
其二可以极大地方便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提高执法效率。为所有巡逻警车配备对讲机等先进的通讯设备。以此方便民警随时随地掌握路面动态情况,提高遂行突发事件的机动能力,及时追堵交通肇事逃逸车辆,避免民警因为信息不畅而贻误战机或因信息迟延而盲目执法,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执法质量问题的现象发生。配备一流的电子雷达测速系统。其配置必须能够现场出示超速车辆的一切行驶情况,便于路面执勤民警及时为违法车辆提供超速证据,避免因为证据不力而难于处罚的尴尬局面。建立执法质量科技网络考评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力克因为检查不及时或虽然进行了检查但由于手段落后而未能发现,导致执法不公或不合法等执法质量问题的发生。
措施之四:罚缴分离不必拘泥于某种形式。罚缴分离是法律为了防止交通民警受利益驱动而滥用职权损害民众利益的硬性规定。这一规定是绝对必要的,但过于强调又不利于民警正常开展警务活动。为此,我们必须找到一条合适的途径来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全国通用的银行非税特定账号,专作驾驶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之用。这样民警在巡逻执勤时就可以不受地域,不受时间的限制,对违法当事人只需告之其专用特定账号,驾驶人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缴纳罚款,既方便省事,又可减少交警执法活动的繁复,真可谓两全其美。启用驾驶人多用途银联卡。此卡只需在银行电脑刷卡机上一插,就可以缴纳诸如年检﹑年审﹑办证﹑上户﹑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违法罚款等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费用。简捷便利,高效实用。银行委托交警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票据,由交警现场代收罚款,并于24小时内将罚款就近交到当地银行。银行扩大营业网点,将网点覆盖到各个乡镇,并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方便驾驶人随时缴纳罚款。
措施之五:成立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调解特别合议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1、2款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明确告知人民法院应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调解诉讼。且人民法院调解判决有着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提请交警对肇事方的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解决交警强制措施力度不够的问题;?当肇事方车辆不足以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家中财产进行保全,使事故损害赔偿的经费来源渠道更加多元化;人民法院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以进行判决,其判决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达成协议的比率要比交警高出若干倍;当调解判决书生效后不履行时,法院可以根据受害方的申请还可对其强制执行,这对保护弱者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只要人民法院将事故调解合议庭的地点设置方便,案件移送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合理,法律援助有力,收费适中,当事人双方是乐意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的。这样交警就可以从繁琐的调解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抓好执法质量工作。
﹙三﹚交管执法理念必须得到正确导航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交通民警只有真正明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这些基本的道理,彻底校正执法坐标,才能自觉地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指导执法实践。
1﹑执法必须为民,民安社会才能和谐。交通民警执法的本质要求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必须引导民警从专政工具的教条主义的意识形态中转变出来,摆脱一味强调管理型执法的桎梏,把管理型执法与服务型执法结合起来,融服务于管理,寓服务于打击,真正作到权为民所用;要引导民警从利益驱动的不良恶习摆脱出来,不要将国之利器当作部门和个人谋利的私具,不与民争利,真正作到利为民所谋。
2﹑执法必须公正,公正才能合法,合法方生威严。公正是执法的首要前提,执法既要实体公正,更要程序公正。执法不公必然导致民怨。交警执法的基础是人民群众,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失去民众的信任,交警执法的公信力将会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交警在民众中的形象也一定要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引导交警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民众着想,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能存有特权思想或执法不作为或滥作为的行为。执法要真正做到让当事人信服,社会认可,舆论称道。如果因为执法不公引发老百姓告状,特别是出现了冤假错案,民警本人不仅要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政治上还要受到一定的影响,问题严重的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着实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3﹑执法工作切忌短斤少两,不留瑕疵。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然而,执法工作就得十全十美,不留缺陷。否则就会产生错案,或则虽说不出大错,但纰漏随处可见,处罚十分勉强,容易因小失大。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必须要求收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但有的民警认为只要将认定书送到了当事人手里,签不签名没多大关系,因而常常忽视这一程序的后续工作。殊不知这是一个极不严谨的办案行为,根本经不起推敲,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时,完全可以认定为没有送达或未按时送达。
4﹑罚款只是执法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312条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处罚,任何一台正常行驶的车辆被拦停后都能找出违法行为。对此交通民警并不一定要把交通违法罚款作为唯一的执法手段,搞雁过拔毛式的执法动作,容易引发民众的不满情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对临时停车没有影响通行的,驾驶人又在场的;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车辆刚起步忘了系保险带的等轻微违法行为,只要违法人认错态度好,又能立即纠正的,民警可以用口头警告的处罚方式,教育违法当事人后放行。不必非要作出罚款处罚。民警不妨也反转推想一下,倘若有朝一日自己有轻微的违法行为,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交警的罚款处理吗?正所谓今日执法不留情,他日违法方知情。故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从正面引导民警,既要重视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益,两者切记不可偏废。
﹙四﹚民警的法律素质必须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由此可见,法律对民警的个人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要解决民警的素质问题,其根本途径就在于做到“五个”字,即:学﹑用﹑写﹑考﹑比。
途径之一:学。要象一辆长途跋涉的汽车一样,为了奔驶不息,须一路加油、充电、补气;要象雷锋那样,用钉子精神挤时间学习与交警执法业务有关的知识。要学法律法规,凡与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学;学法律文书,案卷材料的制作与整理;学科技装备的应用与维护;学执法的技巧及与民众打交道的艺术;学应付突发事件的处警能力;学边沿性的有关的制度规定,以及对上对下,对左对右的协调能力等。全方位充实自己的实用知识,从理论上打牢执法工作的基础。譬如:对“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一句的理解。此句何谓“阻碍”,怎样的程度称为“阻碍”,何谓“从重”,“从重”的标准如何。不同文化层次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只有通过对法律知识学习的人才能掌握其真正的法学含义。
途径之二:用。实质上是指民警的动手与实际的操作能力。实践出真知。所学知识再渊博不能正确将其转化为工作能力,也只能是一纸空谈。因此必须培养民警“三种能力”,即:学法用法的能力,运用科技装备进行交管执法的能力,现场处警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真正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要彻底解决民警信心不足的问题,鼓励他们大胆实践,从实战中得到锻炼,从磨砺中不断成长。
途径之三:写。动笔写作,是培养民警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独立观察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民警制作询(讯)问笔录,开具执法文书,整理案卷材料,准确运用法言法语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有意识地让民警写作一些执法调研论文,或经验交流,或新闻报导,或执法感言等文章,使民警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组织能力,文法艺术水平都能得到全面提高。
途径之四:考。以考促学,以考促用,以考提质。这也是培养民警素质的一个基本方法。学习的效果如何,理解掌握法律法规的程度如何,只有通过考试才能知道结果。但考试的次数不宜太多,多了影响民警的工作,少了达不到检验的目的,每季度一次最为合适。考试的内容以日常警务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配合适量的理解题目,综合测试民警学法用法的实用水平。
途径之五:比。即比武,竞赛。这是民警展示自我形象,亮显综合素质的最好方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通过比试,才能知道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也才能知道山外有山,天外有天。人们常说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因此,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比武活动,比领导唇干舌燥地说上千百万遍都管用。譬如:某一班组民警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辆行驶中的摩托车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后座附带其妻。民警遂对其进行检查并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将两证放于警车前座。其妻不服将证抢走。该驾驶人见妻已将证拿走发车便跑,民勤随即尾追将其拦住,并在拦车的过程中发生揪扭,警民遂将其抢证的妻子进行了拘留。这一案例请参赛民警分析如下问题:?执勤交警有无错误,有,错在哪里??你作为现场执法民警应该如何处置??从此案例中交警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民警如能正确解答这道题目,其灵活运用法律的真实水平就能得到全面的检验。
﹙五﹚执法质量监督与考核必须得到强有力的推行
执法监督是提高执法质量的有效保障,是抓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根本。其价值体现在预防﹑减少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上。据悉,中央政法委员会正着手修订《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这表明,执法监督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将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加强执法质量的监督与考核应该作为广大交通管理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此可以从六个方面加强这一工作:
办法之一:建立层级监督。对执法的质量问题,仅仅依靠某一级的监督是不够的,必须上下联动,逐级把关,从主要领导到执法专干,从分管领导到中层骨干,都要赋予相关的监督责任,并签订执法质量监督责任状,做到个个肩上有担子,人人身上有责任。这样才能激发执法监管主体的工作热情,执法监督工作才能抓得到位,才能抓得出成效。
办法之二:加强网络监督。要建立科学的网络监督系统,并将系统与一线民警的执法电脑系统联网,实施自上而下的网上监督。如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两类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民警往往喜欢犯习惯性的错误:一是将驾驶人的驾驶证扣留让其接受处罚;二是处罚时适用简易程序;三是处罚后不消除违法状态就予以放行。如果实行了联网监督,其所犯的三种错误很快就能被及时发现并得到迅速整改。因此,对民警的执法情况实行网上监督,是各级领导适时掌握民警的执法动态,及时点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限时纠正执法中的过错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办法之三:建立执法档案。要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规定,对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一般执法民警等履行执法职能的警官都要建立档案。力争做到一人一档,一案一档。只有对民警平时执法的每件案件进行详实记录,准确掌握办案的质量情况,才能对民警全年执法绩效进行评定,也才能为民警晋级晋档和加薪提职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对此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决不可文过饰非,姑息迁就,否则将失去建立执法档案的意义。
办法之四:实行流动督查。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执法质量的监查不能仅停留于办理文书,出具手续上,应该要在提前预防,及时发现,迅速纠正上下功夫。要不定期上路巡查民警的执法情况,向违法当事人现场了解民警的有关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法,,强制措施是否正确,群众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是否肯定等情况,以此达到监督无处不在,执法务求完美的目的。
办法之五:注重事后补火。查漏补缺,防患未然,是搞好执法质量的一条有效措施。没有问题是绝对不可能的,这也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但有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这才是执法工作的巨大悲哀。有道是人非圣贤,熟能无过,知过能改,善莫大焉。如对执法中已经产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补充完善有关材料,精心准备应对方案,本着实事求是的观点,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争取主动。有了问题就要敢于正视问题,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就要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问题不扩大,影响不扩散,错误不再犯。
办法之六:兑现奖优罚劣。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质量考核细则,明确奖罚标准是抓好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评查、考核、考评,才能发现问题,发现人才,才能体现高低,分出档次。对执法质量优秀的民警要给予重奖,对执法质量末位的要“一票否决”,真正推行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的工作措施。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交通警察都是普通劳动者,都有温良恭俭让的中庸之心,都讲究领导﹑同志﹑朋友之情,但是,如果因此而放任不管,那就是领导者的失职,就是对人民群众的失敬,对同志的失信,对事业的失责。
综上所述,提高执法质量是公安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对交警执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是解决民警法律素质偏低的迫切需要,是不断适应现代社会形势飞速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民警政治上求进步事业上谋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只要从思想上切实提高认识,从执法上狠抓规范,从制度上狠抓落实,从内涵上很抓修炼,在各级公安领导的亲力亲为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执法质量就一定能走出迷惘的境地,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亦将会迎来更加明美的春天。
(澧县交警大队 王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