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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间组织管理监督 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08-15 09:49:16 【字体:

    民间组织在国外有不同的称谓,如独立部门、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免税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经济、公民社会等,这些概念涵盖的都是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分别从不同侧面论述民间组织的特征与功能。民间组织在我国特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种类型的民间组织有着共同的特点非营利性。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民间组织呈现强劲的发展势头。民间组织遍及全国各地,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仅以澧县为例,2003年我县登记的民间组织还不到50个,到2006年底就已达到107个。实践表明,民间组织是联系党和人民的桥梁纽带,是政府工作的有力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支生力军。一个和谐社会离不开民间组织,建设法制政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确立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我们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依法许可,并要确实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同时要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依法许可,严把民间组织登记审批关

    我们县级民间组织登记监督管理机关不仅肩负着与中央、省、市级民间组织登记机关同等重要的民间组织监管职责和神圣使命,而且承担着基层大量的初级民间组织监管任务,其工作更直接、具体、繁琐、复杂、难度大。近年来,我们顺应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非营利组织,支持和引导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渐涌现的新型组织,严禁成立不利于安定团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成立联谊类、民间社科研究类、业务宽泛不易界定以及敏感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我们深入学习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将办事程序、方式、方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并将许可的内容与单项行政法律、法规一致,在全面正确理解单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我们在政府办政大厅设立了窗口,做到了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并树立了审批和管理就是为民间组织服务的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在为民间组织服务上狠下功夫。截止2006年底,我县已登记注册各类社会团体7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1个。我们着重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列为头等重要的大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工作,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好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我们登记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如澧县蜂业协会、澧县葡萄协会服务广大会员,搞好行业自律,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对要求成立带宗族性质的各种姓氏研究会,我们依法驳回了申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民间组织大多是较松散性组织,过去我们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2003年我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成立后,我们强化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从以下四个方面狠抓落实:

①着力抓好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对民间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间组织的执行法律法规、业务活动、机构及人员异动、财务管理等运行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年度审检,以确认民间组织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为做好每年度的年检工作,我局均下发《关于开展全县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将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同时积极主动上门搞好服务。通过年检抓规范管理。对年检合格、不合格或撤销登记的单位,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②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大财务监管力度。财务管理是各个地方民间组织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按照财政部和民政部的要求,民间组织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我们举办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习培训班。2006年,我们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全县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单位限期进行了整改。③坚持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情况和开展的重大活动,应及时、主动地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这些年来,我们要求各社团组织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坚持重大活动及时向我局报告或申请备案。④积极开展典型示范活动,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我局每年都要召开全县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大会,认真总结经验,推介先进典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民间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各民间组织的自治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打非力度,查处民间组织非法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密不可分。对民间组织执法是一项较难的工作,在以往对未办理登记的民间组织查处中,我们通过上门督促,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措施,结果收效甚微,一方面执法没有强硬的措施,因而无威慑力;其次,条例规定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再次,执法人员少,执法经费欠缺。由于上述困难的存在,从而对已登记的民间组织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难以进行有效管理。我们迎难而上,积极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和配合,联合执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积极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如2005年澧县宏远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协会名义活动,并对我县大堰垱镇周围的预制构件质量和销售价格进行管理,并非法上路扣车押物,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接到群众举报后,我们立即和县公安局对该协会进行查处,予以取缔。2006年7月,澧县石煤行业协会非法成立监察队,并在各矿派驻开票员,统一价格销售,并上路拦车检查,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我们立即和县工业局进行查处,责令该协会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由于我们加大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力度,撤销、注销、合并一些违法、不活动、不符合社会需求的民间组织,促进了民间组织结构升级,布局更加趋于合理,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程度显著提高,民间组织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得以改变,社会公信力普遍增强。

    由于我们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我县民间组织得到了健康发展。我县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作用不可代替,但仍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体系,相互衔接较差。国家目前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民间组织法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内容倾重于登记程序,不仅与其它法律不相衔接,而且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操作性差,从而使民间组织的设立、性质、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没有完全明确的规范。 

2、双重管理体制较弱,管理乏力。大多数民间组织人财物由业务主管单位所控制,民间组织自治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登记管理机关很难介入管理。对一些无利可图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往往撒手不管,不履行其应尽的管理职责。目前,在双重管理体制中业务主管单位是权大责小,而登记管理机关则是权小责大,没有体现出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的基本管理原则。

3、民间组织管理力量显得薄弱。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任务与力量不相匹配,管理执法手段薄弱。一是登记的量逐年加大,管理力量、手段依旧;二是新增任务多,管理力量、手段跟不上。由于专职工作人员少,没有执法队伍,普遍存在着“有登记、难管理、难执法”的问题,民间组织工作力量薄弱严重影响着登记管理机关全面履行职责。       

(澧县民政局    孙兴元  熊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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