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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四种理念 提高执法水平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10-06 15:32:10 【字体:

      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存在违反检察工作规律、违反法治常识、违反规范化基本要求的非理性功利追求问题,如借用“两规”超时限传唤、超期羁押、超管辖办案、越权办案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检察体制不完善、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不透彻、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要求不适应等等,究其根源还是缺乏科学发展的执法理念,与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的时代背景显得不协调、不适应。因此,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执法形势的新变化、时代赋予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尤显重要。具体说来,要在树立四种理念上下功夫。

  一、树立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蕴涵了新的内涵、新的要求,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直至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个至上”的要求,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应当摒弃人治观念,树立法治理念,促进宪法和法律至上目标的实现。要树立法治理念,我们应当做到崇尚法律,即检察官要从内心深处树立法律神圣性、至上性和绝对权威性,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当法律与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最终控制和支配个人意志的约束力,不可片面追求法律效果牺牲他人的利益而忽略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树立公正理念。检察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践行者,必须树立执法公正的理念,不偏不倚地将国家的法律运用于案件事实,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正确适用实体法。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一是要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在检察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执法人员随心所欲,感情用事,违反诉讼程序,从而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极大地损害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是严格执行法律的基本要求。法治正是通过程序实现其价值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法律程序,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这是维护执法公正的保障。只有严格执行程序法,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如果没有程序,所有的实体规定就等于零,严格执法就无从谈起。二是要树立效率观念。借用经济法理论,效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司法公正,它是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我们可以说“效率是公正的第二层涵义”。从目前司法实践看,诉讼效率不高,拖延诉讼的现象还十分普遍。因此,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保证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同时要积极探索提高诉讼效率的途径,避免拖延诉讼现象的发生,以树立执法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

  三、树立人权理念。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两大价值目标,我们不能将刑法和刑诉法仅仅理解为“惩罚犯罪的武器”,而应当将它们作为惩治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机整体。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不但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宪政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人权保障观念,要求检察人员真正树立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因此,作为检察官,要转变过去只注重打击的传统观念,树立打击与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要树立人权保护理念,首先要充分认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不仅体现着对人的尊重,反映着诉讼文明程度,体现着依法治国的水平,而且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活动的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其次,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因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是人权的两方面内容,对每个公民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检察官只有对这两方面的权利进行同等的保护,才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

  四、树立平等理念。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现代诉讼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不仅是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且意味着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实际表现为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某些制约。为使这种制约合理,法律对检察人员的权力做了严格的界定,严格规定了其在执法活动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界定和义务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说就是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

  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一些检察人员认为,自己拥有做出决定、处分的权力,诉讼参与人只有听话、服从的义务。正是这种重权利、轻义务的不平等的思想,导致了执法过程中“冷、硬、横、推”甚至侵害公民平等权利现象的发生。

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个至上”的要求,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希望。检察人员要做到公正、文明、高效,就应当带头恪守法律,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将我们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执法行为从不合适宜的执法观念桎梏中解放出来,从影响执法公正、影响执法形象、影响执法公信力的执法陋习中解放出来,从过时的执法方式方法中解放出来。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我们的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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