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正确认识依法治国的长期性、阶段性和复杂性
通过改革开放3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并不说明我国法制成熟了。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法治是初级阶段的法治,不是发达或者高级阶段的法治。我们目前的法律适用依据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之外,政策甚至风俗习惯对我们处理案件仍有相当的作用和影响。因此,我们既要克服“法律无用论”,又要反对“法律万能说”;既要反对照抄照搬西方法律文化,又要善于借鉴人类法治的文明成果。
二、明确司法目标
司法为民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但是,在长期司法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受到封建残余如特权思想的影响,脱离人民群众的司法思维仍长期存在,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法律文化的强势吸入,使得一部分法官(司法人员)认为司法的目的应当是超然于司法之外的,而转型社会的价值观、利益观、人生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少数司法人员迷惘、失落,他们漠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毁损。我们必须高扬司法为民旗帜,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我们的司法工作就不会迷失方向,我们当前司法工作的一系列难题,如群体性事件、涉法涉诉信访、执行难等等问题就会得到有效解决。
三、塑造公平正义法律人格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更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至高理想,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多发的当下,我们有部分司法人员对公平主义的追求让位于媚俗功利主义,有的利用司法权捞取个人利益,操纵司法环节寻租,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成为当今社会热点之一。即使部分洁身自好者也对公平正义的历史性、阶段性、具体性、客观性、相对性认识不清,认为公平正义是超历史、超阶级的、超现实的,是抽象的、主观的、绝对的,在司法过程中不可捉摸。对此,我们应当有高度的警惕,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以风清气正的司法队伍来捍卫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
四、全面提升服务大局的水平
服务大局是部门工作的首要也是必要任务,法院工作毫无例外地要为大局服务。当前,我们强调服务大局就是要求全体司法人员要有见微知著、一叶知秋的能力。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时期,没有任何一起案件是纯法律问题,任何个案都可以从法律问题演化成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因此,法官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更加必要紧迫。科学发展观中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再一次为我们的司法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思维方法,人民法官应当是一名高超的司法统筹者和平衡者。
五、牢固树立党的领导意识
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共产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确保司法人员在政治路线方向上不发生偏差。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没有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及党员干部形成的司法人员主体地位,那么我们的司法活动是无法正常进行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要大力开展党员主体教育活动,使司法权永远掌握在真正忠于党忠于人民的司法人员手中。
(彭政 澧县人民法院院长)
(转自2009年7月29日常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