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对督促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债权人不经诉讼就能达到债务清偿的效果,程序简便快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多当事人对督促程序不了解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法律对督促程序的规定,只知道保护债权要向法院起诉,但对何为支付令、如何使用支付令维权则是一片空白。
2、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
根据法律规定,督促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15日之内如果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去效力,督促程序终结。由于法院不需要对异议进行审查,只要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就要终结督促程序,申请人只有另行起诉,并且还要负担申请费。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往往通过该异议权来逃避债务,往往只要一句书面的“欠债已还”或“债务不存在”就使债权人的努力和付出化为泡影。
3、督促程序错误适用后如何补救没有规定
由于督促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能申请再审。但如错误适用支付令后如何进行补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但对当事人申请对错误支付令进行救济的途径、期限、法院纠正的期限等都没有规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大对督促程序的宣传
由于当事人督促程序知识的匮乏,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关于督促程序方面的法律宣传、普及,如可在立案大厅设专栏介绍或制作有关宣传材料,告知当事人债权保护的途径,也可在审查起诉时向债权人告知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并说明适用的条件、法律后果,由债权人选择适用,以扩大督促程序的适用。
2、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就只好另行起诉,既浪费了法院的人力物力,又增加了债权人的经济负担,无助于快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建议法律在赋予被申请人异议权的同时也应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异议成立,否则不能终结督促程序。其实这与一般诉讼程序也不矛盾,因为督促程序仅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简单民事案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初步的证据也不显过分。
3、完善对错误支付令的补救程序
无救济的权利非权利,虽然对债务人规定有异议权,但仍避免不了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存在错误的可能。如何进行补救?虽然督促程序不能适用再审程序来补救,但相关补救程序的设计可以参照再审程序。如申请期限可确定为从收到或得知支付令内容后的二年内;人民法院收到撤销支付令之申请后,应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即报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立案审查到最后作出处理决定,应不超过三个月。支付令被撤销后,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转入诉讼程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津市市人民法院 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