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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小”入手和谐警民关系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9-05-26 11:27:06 【字体:

  孟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等多个场合指出:“小事连全局,小事连民心,不会办老百姓关心的小事,就不会办大事,也办不成大事。……要正确处理好“大案”和“小案”的关系,“破案件”与“防案件”的关系。” 这是针对基层公安工作实际提出来的。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线长面广,每天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最了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派出所虽然办的是“小案件”,做的是“小事情”,作的是“小处理”,但却不可“小”看。派出所只有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 “不以善小而不为”,把群众的“小事情”当“大事情”,切实做到维护稳定不忽视“小矛盾”、打击犯罪不忽视“小案件”、执法办案不忽视“小漏洞”、安全管理不忽视“小隐患”、服务群众不忽视“小事情”、队伍管理不忽视“小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警民关系。

  一、从“小案件”入手,提高破案水平和防范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新期待。

  在派出所接、处警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常见的、多发性的“小案件”,大要案件、暴力恶性案件和涉黑涉恶案件并不多,且主要是由市、县公安局的刑侦等侦查部门牵头或负责办理。因此,立足辖区,认真对待“小案件”,从“小案件”中分析违法犯罪规律,发现线索、打击犯罪,堵塞防范漏洞,是派出所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1、突出专业手段抓主业,多破“小发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对报警的老百姓来说,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是他个人乃 至他的家庭、家族的大事,有的或许会造成一生的伤害和痛苦,留下一辈子的阴影。派出所要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把看似小事的报案当成大事,认真接待每一起“小报案”,仔细勘察每一处“小现场”,耐心收集每一条“小线索”。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专业职能作用,立足辖区,抓住破案时机,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多破获一些案件,多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做多抓“老鼠”的“好猫”,不当“懒猫”、“坏猫”。在“破小案”中带破多发性的盗、抢、扒窃等侵财案件,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整合社会资源当主力,堵塞“小漏洞”,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派出所要不断地研究辖区社会治安动态,分析发案规律,掌握犯罪动向,从每起案件的发生找出防范的“小漏洞”,及时地向辖区的人民群众公布警情警讯。不搞“神秘主义”,走群众路线,结合实际宣传防范的基本常识,指导辖区百姓搞好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把防范工作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防范手段的科技含量,提高电子防控等现代化手段。有效统筹、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健全、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形成打击、防范的整体合力。提高防范控制能力,降低发案率。

     3、治安专项整治担主责,治理“小热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问题。在一个派出所辖区,由于管理上的漏洞,或个别行业、部门、地域,社会矛盾、问题集中爆发,可能会呈现社会治安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在一个辖区,涉及的面不大,可能是小问题,但形成热点又是大问题;目前危害不大,可能是小问题,但如果在一个县、市蔓延,它又是大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派出所应该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主要责任,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力度大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让其形成气候。同时又要强化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把更多的功夫用在平时,把严打方针体现到经常性的打击工作之中,预防和控制热点、难点问题形成。

  二、从“小事情”入手,优质热情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新期待。

  孟建柱部长指出“要让服务成为公安机关的一种追求”。派出所如何服务?应该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

  1、克服“小特权”,改变观念,端正为民服务的态度。派出所“镇守”一方,担负着保一方平安的职责,有其他部门和单位所不可比拟的执法权、管理权。求之办事的多了,容易形成特权思想,不免有些说话不恭、盛气凌人、唯我是尊的做派和形象。为民服务的思想淡了,为民办实事的措施虚了,把理应是服务的事儿当成是人有求于我。人民群众来派出所办事,得到的不是服务带来的享受,而是难看的脸色和不中听的话语。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贯彻“要让服务成为公安机关的一种追求”的精神。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克服派出所的种种陋习,克服一些“小特权”思想,切实端正为民服务的态度。

  2、服务“小百姓”,优质热情,增强为民服务的深度。派出所打交道的是普通群众,管的是辖区寻常居民的小事,服务的是小百姓。人民群众在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能否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就在“小百姓”身上。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新期待,必须认真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保证每个“小百姓”能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要从高效、便捷上下功夫,主动观察服务对象的言行,调查老百姓现实生活与发展中对服务的需要。积极探索在服务时间上的全天候、服务空间上的就近便利、服务态度上的文明热情,不断创新机制,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制度和措施。

     3、解决“小求助”,及时便捷,拓宽为民服务的广度。派出所不是万能的,也不能替代政府机构所有的服务职能,但在老百姓眼中,却“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有什么事总习惯找警察。其实这是对派出所、对人民警察的一种信任。在职权之内的事,派出所要优质高效的服务好;而对没有规定的“小求助”,力所能及的事应及时便捷地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更要热情接待、耐心说明、及时转递给相关部门和单位。这种“小求助”实际上就是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新期待!也是公安机关拓宽服务领域的依据。

  三、从“小处理”入手,公正文明执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派出所大量的日常执法行为都是“小处理”,也同样存在是否公平、是否正义的问题。要在执法思想上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在执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罚、服务与管理、效率与公平等各种重大关系。

  1、实现案件处理情况在辖区“小范围”的公开透明,处理好保障当事人权益与执法监督的关系。派出所办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是本辖区发生的事情,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也和辖区的群众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处理情况对公安机关、派出所来说或许是“小处理”,但对当事人和辖区群众却是大事。派出所如果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处理情况公开(除隐私案件外),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也便于对民警执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2、实现不同处理在“小比较”中的公正平衡,处理好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注重社会效果的关系。执法是否公平,法律的天平是否倾斜,老百姓心中的秤最灵敏!老百姓的感受主要是来自对不同当事人处理的比较中:他们会比较当事人双方在处理上是不是被公平对待;相同案件是不是相同或相似的处理;相似案件不同当事人的处理悬殊有多大。尤其是在派出所办理案件、作出的处理中,当事人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相似,经济状况条件差别不大,都在同一块土地上,甚至相互之间都熟悉、了解。如果办“人情案”,循私枉法,不仅会失去群众对派出所、民警的信任,也将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将被破坏,法律会失去应有的尊严。因此,派出所在作“小处理”时,既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更要参照类似处理,达到处理上大致的平衡和统一。

    3、实现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在“小情理”中的人本、正义,处理好法律至上与共创和谐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应当引入人本思想。以人为本,不仅要给予被害人、当事人以人文关怀,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违法人员,也要有人性的对待。同时要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考虑普通老百姓看问题的角度和“情——理——法” 的思维方式,既讲合情、也讲合理,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力争案件处理达到法、情、理三者的统一和协调,从而更好地体现正义,共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姚碧文 武陵区公安分局护城派出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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