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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中国民商法学的回顾与展望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12-18 08:22:59 【字体:

  时值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回首往事,我国民商法学研究从昔日的百废待兴到今日的欣欣向荣、繁荣发展,我们走过了一条崎岖的道路。在期待民商法学研究更大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回首走过的道路,并进行必要的总结和反思,以明确我们今后的发展方向。

     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商法学发展历程,我们百感交集。总体而言,我国30年来的民商法学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首先,为我国民商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30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法学者率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这是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贡献。

     其次,建立了基本完善的中国化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迄今为止,在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人格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等民事基本制度方面,我国学者都确立了完备的理论构架。同时,学者们还努力构建中国化的民商法学体系。

     第三,开展了深入的专题性研究。学界不仅主张民商法各部分的体系构建,而且密切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新问题、新现象深入进行了各种专题性研究,如互联网的侵权问题、信息财产权、隐私的保护等。

     第四,进行了广泛的比较民商法学研究。随着国内学者外语水平的提高和更多留学人员加入研究队伍,我国比较民商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

     第五,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对司法解释、案例的研究。

     第六,针对民众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民法学界积极地表达了自己的专业看法。

     此外,民商法学界培养了大量民商法学研究人才,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民商法学未来的希望。

     当然,在看到我国民商法学在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足与缺陷。展望未来,我认为,我国民商法学今后的努力方向和任务主要有:

     第一,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本土性。民法在本质上根植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传统,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相当的本土性,尤其表现于民事主体、物权、人格权、婚姻和继承等制度。由此,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构建也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着眼于实际需要的解决。

     第二,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国际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民商法学研究,还必须具有国际视野。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特别在中国特色问题研究上,未来中国民商法学应走向世界,在国际舞台上争夺话语权,为世界范围内民商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但是我们在强调加强国际性的同时,也必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

     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我们应当提倡在未来的民商法学研究中加强实证研究,广泛地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结合跨学科方法,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应当注重方法上的创新,实现方法上的多元化。此外,我们应当注重民商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社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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