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民政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
第十一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明确了民政工作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网络化、工作手段现代化的新时期民政工作思路。民政系统应遵循这个思路,切实加强民政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民政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做到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参与。
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是以保护和发展民政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目的和出发点的,在民政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制衡作用。历史经验表明,以决策为职能的权力机关和以执行为职能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这就需要一个监控机关进行协调,一方面对执行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采取法制或纪律的手段予以纠正和制止;同时,把决策中发现的不当信息及时向权力决策机关反馈,以利于其修正,从而消除相互间的种种矛盾和弊端,实现党和国家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转,保证政令畅通。在民政领域内,难免会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作为监控环节的纪检监察是绝对不可缺少的。
二是监督作用。必要的监督是规避问题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条例〈试行〉》明确将监督“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和部分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担负着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政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务十分繁杂,因此,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对民政工作的监督过程中,除人大、政协、群众监督等党外监督外,更重要的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因为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就有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其监督效能就会大打折扣。同时,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是党的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的组织内部有序开展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实践证明,无论任何的监督活动,都是严格按照有关监督活动本身的规章制度进行的,表现为一种程序化的过程。如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就彰显了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的重要性。
三是“公正”作用。民政部门承担着“为党和政府分优,为群众解愁”的神圣使命。其中“解愁”就是在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中不断强化民政干部的执法责任,提高公正、公平的自觉性,不断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而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实际问题中,除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外,还充当“第三人”,参与救灾款物的发放、优抚安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从源头上就体现了民政工作的“公正性”。
四是处置作用。一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关键取决于人的因素。目前,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大多数事业心强,对工作都能尽职尽责。但从镇、村两级来看,民政工作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有的乡镇从事民政工作的同志只有一人,缺乏监督,在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极易形成漏洞。另外,有的村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在配合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甚至贪污救灾款物。所以,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涉及救灾款物发放的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资金和物资真正发放到弱势群体的手中。
民政纪检监察工作作用大,任务重,必须造就一支强有力的纪检监察队伍。一是要加强学习。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通过加强对政治、业务及其他知识的学习,使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政治意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政策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全面提高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在人民群众心中做到可亲、可信、可敬。二是要创新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特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改革创新,真抓实干。适应新形式,总结新经验,开拓新途经。三是要强化队伍。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纪委书记。民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应按照“在机构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精神,配齐配强专职人员。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要定期参加教育培训,确保知识的熟练性。要切实转变作风,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真正做到“芝兰生于深林,不为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因困顿而变节”。
(作者系澧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施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