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加强和谐执法之我见
和谐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是公民社会的普遍价值,是人类发展的理想境界。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必然选择。政法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捍卫者,是主力军,是保护神,担负着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必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主力军作用。政法机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谐执法。基本的要求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具体到执法管理与执法办案中,怎样达到和谐,至少要做到以下五条:
一、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
理念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政法部门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树立和谐执法理念。重点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惩处和保护的关系,强化保护意识。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强化保护,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社会管理的同时,强调热情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强化服务人民的角色意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强化法治意识。执法者必须率先依法,在全社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有效推进“人治”向法治的转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执法,促进社会和谐。四是处理好严格和文明的关系,强化人本意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要更多的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情、理、法的合理运用,做好法律的守望者,做好和谐的播种者。
二、确立和谐执法的标准
标准就是尺度,标准规范行为。要达到和谐执法,应当确立以下标准:
一是严格执法。严格是和谐的应有之义,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出稳定、出平安、出和谐。严格执法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执法,真正让法治成为社会生活和每个人的行为准则。
二是文明执法。文明表现了对民众的尊重,也体现了执法者的修养,简单粗暴执法只会引致社会对立和对抗,损害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形象。执法的目的之一在于化解矛盾,调整好社会关系。文明执法就是要改善各种社会关系,不能因为执法而产生新的矛盾,或使原有的矛盾加深、激化和放大。
三是公平执法。在执法中,要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决不能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个人或极少数人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在合法的外表下,对民众利益进行伤害。
四是人本执法。任何工作都是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为了人的一切,执法工作也不能例外。在依法合理的前提下,执法中要考虑民众的实际情况,体现人文关怀,关爱弱势群体,关心民生,尊重民权。特别是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情况采取相关救济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五是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必须公开透明,让执法行为亮亮堂堂、坦坦荡荡,自觉接受监督,及时改进不足,把问题防止在萌芽和初始状态。
六是廉洁执法。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廉。廉洁是最起码的要求与底线,廉洁不仅是法律和制度的要求,廉洁与否也关系到执法的动机,更关系到执法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做到廉洁执法。
三、养成和谐执法的态度
态度决定高度,态度决定行为,态度决定效能。培育正确的执法态度,是确保和谐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要养成文明的言行。言行是思想的体现,是心灵的外化,是内在的凸现。和谐执法必须养成文明的言行,做到“四戒”:戒粗野之语言。即使遇到“蛮不讲理的人”也要学会苦口婆心、和风细雨地耐住性子做工作,切忌“出口伤人”。戒粗蛮之装扮。做到严肃、大方、文明、有分寸,充分体现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戒粗暴之举止。执法行为切不可“过头”、“越轨”,更不可“以势压人”,即使碰到个别“钉子户”也要学会因势利导从容应对,关键时刻要学会运用执法艺术,批评处罚时也要讲究方法手段。戒粗俗之心态。执法应该正直、正义。执法是组织行为,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二是要养成和谐的根性。政法人是黑白世界之间的一堵防护墙,是整个社会的保健医生,对于那些处在十字路口的人,拉一拉就可能回归主流社会,推一推就可能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一定要从和谐的高度出发,多引导、多服务、多教育、多帮助。 在治安管理中,要加强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要把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与依法管理、严管与严控有机统一起来,把服务质量的好坏和服务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行政执法中,也要始终坚持以预防教育为主,以处罚惩戒为辅,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劝诫当事人自觉守法贯穿于执法行为的始终,最大限度地教育当事人遵守法律,最大限度地平息纷争、消除对抗、促进和谐。在刑事执法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那些恶习深、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但对那些主观恶性不重、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人员,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用或少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创造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与机会。
三是要养成尊重的习惯。根除高高在上、以管人者自居的情绪,把尊重变成一种习惯与常态,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强制性。
四是要养成诚信的品格。诚信立业,诚信兴邦,政法人必须强化职业诚信意识,着力解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不公等失信于民的问题,对人民群众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抢、有危必救、有诺必践,实现执法为民。进一步密切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做到严格依法执法。
四、创新和谐执法的方式
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法目标,就要认真分析当前执法工作的现状、特点,找准切入点,创新和谐执法的方式,达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和谐的最佳执法状态。
一是多用引导的方式。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法律需求,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
二是多用教育的方式。寓教育于执法之中,以帮助、教育、宣传、引导为主要方式,采取人性化的方式让被管理对象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自动地予以改正。
三是多用调处的方式。在依法的前提下,更多采用调解的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减少成本,提高效能,定纷止争,维护稳定。
四是多用预防的方式。强化预案先防、预防先化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不仅要打击整治犯罪,而且要更多地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手段,帮助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加强整改,完善制度,消除漏洞,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
五、强化和谐执法的素养
素养带有根本性和长远性,要真正实现和谐执法,就必须不断强化和谐执法的素养。
一是强化政治素养。加强理论修养、政治觉悟和职业操守,保持政治上清醒,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树立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对政法事业的强烈使命感、责任感。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宪法与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谐稳定至上。要重点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真正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种政治追求、政治理想和政治责任。
二是强化纪律素养。政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必然要求政法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强化组织纪律意识,强化服从大局的责任意识。提倡什么,禁止什么;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要有明确的界线,严守政治纪律和职业准则,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出发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落脚点,始终服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强化法律素养。法律是沉默的政法人,政法人是会说话的法律,执法必须懂法,懂法必须知法,知法必须学法,学法必须尊法。要加强法律学习、专项业务学习和办案能力的培育提升。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更要把握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意识,全面增强法律素养,从内心深处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遵从意识。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本质就是化解冲突,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秩序,稳定社会,维护和谐,从而自觉地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实现公平正义。
四是强化道德素养。道德高尚是政法人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必须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忠诚、廉明、全能、公正”的职业道德,并自觉培育“和为贵、和为重、和为美、和为高”的和谐意识,努力夯实和谐执法的道德基础。
五是强化文化素养。文化是源,文化是根,文化是魂。文化的影响最根本、最持久、最广泛、最深刻。中国文化特别是传统文化中充满了和谐思想,作为政法人必须加强文化修养,特别是加强传统文化的学习,吸取世代传承、生生不息的精神营养,并与时俱进,培育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构建心灵和谐的精神家园,用心灵的和谐促进自身的和谐,进而用执法的和谐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