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赋予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大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进步。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的统一、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就是对国家实行法治。
依法治国把社会主义与民主法治结合起来,就像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一样,是前无古人的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伟大的理论创新成果。邓小平同志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指明了方向,开辟了航道,奠定了基础。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揭示了这一方略的科学内涵,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
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战略思想,在丰富和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重大进步意义就在于回答了人民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应该依照什么治国理政,实行哪种治国方略的问题;回答了人民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行使人民主权、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管理社会事务、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问题;回答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导的问题。这是我们党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对如何执掌政权、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总结。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完成这一伟业,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辉煌、更加灿烂的胜利!
(王家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