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法院上门调解纠纷
5月2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简案庭主动前往案件当事人所在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风民俗、乡村习惯及有一定名望等优势,就地调解案件,使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2009年12月30日,在湖南省茶陵县某矿场打工的石门县子良乡农民田某,因矿山安全事故不幸死亡。2010年1月2日,经协商,矿方给田某的亲属支付了田某因公死亡赔偿款25万元,并明确作为被扶养人的田某父母生活费为4.8万元。就父母生活费4.8万元如何处理,2010年1月12日,田某的妻子及二个兄弟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协议,即钱由村支部书记存入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保管,每年付2000元作为向某应负担的赡养费给老父母。然而,老父母并没有接受子女的这个协议,认为这笔款项理应由他们自己支配,并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方年纪已大,行动不便,更况且这起案件主要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最好的结案方式就是就近调解,让当事人互谅互让,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于是,承办法官驱车百余公里,远赴子良乡,并邀请家住当地且有较高声望的人民陪审员向风华同志参与,一起到当地的村支部书记家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一番明法悉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作为原告的二位老人拿到了赔偿款,因而这起纠纷得到化解。
(覃自茹 李子斌 钟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