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人民法院宣判刘家德等涉黑犯罪案
12月23日上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刘家德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家德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六千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单处罚金二万元的刑罚。
审理查明:1998年,刘家德在汉寿蒋家嘴一次斗殴中树立影响。后先后纠集刘志明、李勇、袁立够、伍文兵、刘家友、刘志高、黄右军等,刘志明等又各自发展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家德为组织、领导者,刘家友、刘志明、李勇为骨干成员,其余人员为参加者,人数较多,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刘家德一伙前期依仗自己在蒋家嘴社会上的名气,通过替娱乐场所维持秩序,代收屠宰税、稽查黑市肉以及替人追讨债务获取报酬。后于2006年初开始利用在汉寿蒋家嘴张家铺村竹山、益阳一带开设赌场、在其他赌场占干股分红等手段非法敛取钱财。刘家德一伙利用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获取非法经济利益100多万元,一方面用于维持该组织的活动,另一方面支持该组织及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2008年近十年时间,在刘家德的组织、领导、指挥下,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8起、故意伤害4起(致5人轻伤)、开设赌场4起、非法买卖枪支1起、非法持有枪支3支。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凭借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此外,部分被告人还单独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1次,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德自1999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家友、刘志明、李勇、袁立够、伍文兵、刘志高、黄右军等社会闲散人员,在汉寿县蒋家嘴一带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刘家德为组织、领导者,刘家友、刘志明、李勇为骨干成员,袁立够、伍文兵、刘志高、黄右军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组织结构层次分明,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非法聚敛钱财,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蒋家嘴一带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刘家德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家友、刘志明、李勇、袁立够、伍文兵、刘志高、黄右军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处罚。法院鉴于上述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其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武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