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11月20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听取并审议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诉讼活动中相关法律的情况汇报和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诉讼活动中法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后,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其主要内容:
一是全市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全面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其他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是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以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罚执行和其他监管活动中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是全市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完善对诉讼活动中进行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为有效履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全市检察机关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五是全市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其他监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监督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人民检察院。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侦查机关应该依法行使立案权、侦查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不立案、撤案工作情况。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要认真研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审判机关要依法行使审判权,及时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纠正。要进一步沟加强通协调,会同人民检察院依法落实并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及时为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逐步完善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具体措施。刑罚执行及其他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对监管信息的联络与沟通,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严防脱管、漏管及牢头狱霸等现象的发生。
五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该规范执法行为,及时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与人民检察院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政府要加大对检察经费的支持力度,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六是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此项决议的通过将会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检察机关顺利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佘建中 卞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