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与网络赌博输钱后认为被“做局”,亏损资金能否追回?法院判了!
在日常生活中,棋牌活动是许多人喜爱的休闲娱乐方式。一男子打牌输掉钱财后,声称被“做局”诓骗,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回其输掉的钱财呢?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倪某因打牌与代某相识。2024年8月至9月,倪某、代某及案外人刘某等人多次通过网络创建房间“炸金花”,在此期间,倪某共赢取代某40074元。后倪某认为代某与刘某等人合伙诓骗自己,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代某将赢取自己的款项全部退还。代某在返还倪某1200元后,拒绝返还剩余款项。于是,倪某将代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归还剩余款项38874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已查明证据显示,打牌期间双方都有输赢,不存在代某合伙他人诓骗倪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法律严令禁止赌博。该案中,倪某主张代某返还的款项是因赌博行为而产生,属于基于非法原因产生的给付。非法之债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对倪某要求代某返还3887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另一方受到损失;(3)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该案中,从表现形式上看,代某取得利益,倪某受到损失,一方获益与一方受损且存在因果关系。但赌博行为不被我国法律所允许,代某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故该案情形满足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双方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一般情况下,受损方可要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赌博行为在我国并不被法律所允许,现倪某请求返还的款项系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属于基于非法原因产生的给付,而非法之债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在日常生活中,若输家已支付了赌资,其不能要求赢家返还;若输家未支付赌资,赢家也不能要求输家支付。
健康文明的娱乐方式多种多样,但涉及金钱输赢的棋牌活动需格外谨慎,大额赌资的牌局还可能触及赌博犯罪。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赌博行为。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朱慧阳
